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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增值税政策(居民境外所得的计税及抵免)

2020-02-11 11:16:48 来源: 税海无涯苦作舟 浏览量:

亲爱的朋友们,大家春节好!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拜年了,祝大家春节安康,远离新冠病毒。

在这个特殊的假期里,大家宅在家里做些什么呢?小编在家学税法呢,今天与大家一起学习居民境外所得的计税及抵免。

1月份增值税政策

1月份增值税政策(居民境外所得的计税及抵免)

我们知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境外所得均负有在我国纳税的义务。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纳税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但如何进行抵免,技术上如何操作,新法公布后迟迟没有明确的口径。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终于将这一规定进行了明确。

公告首先明确了境外所得的口径。对境内境外所得的区分,小编打算另写一篇笔记进行整理。今天重点聊聊计税及抵免,对文字描述过敏的朋友可以直接看案例。

计税

综合所得:境外综合所得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经营所得:境外经营所得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税,但境内经营所得不得抵减境外经营亏损。

其他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分别单独计税。

抵免限额的计算

先分国分三类按收入权重计算分类限额,再合并计算某国的抵免限额。以后我们似乎不能用“分国分项”、“分国不分项”来描述境外抵免了。

税额抵免

在一国已缴税款不超过抵免限额的,可全额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可向后结转,五年内抵免。

案例

李某2019年在境内及境外A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境内:

工资薪金收入10万,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万,偶然所得30万。

A国

劳务报酬收入10万,已纳税1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万,已纳税1万;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万,已纳税2万;财产转让所得30万,已纳税1万。

李某2019年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10万元。

一、计算三类所得应纳税额

1、综合所得应纳税

10万 + 10万*0.8 + 10万*0.8 - 6万 - 10万 = 10万

100000*10% - 2520 = 7480

2、经营所得应纳税

(20+30)*30% - 4.05 = 10.95万

3、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

偶然所得:30*20% = 6万

财产转让所得:30*20% = 6万

二、计算三类所得抵免限额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7480 * (10万*0.8 + 10万*0.8)/(10万 + 10万*0.8 + 10万*0.8)=4603.08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10.95万 * 30/50 = 6.57万

3、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6万

三、A国抵免限额合计

4603.08+65700+60000=130303.08

A国已纳税款5万,小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免

四、在境内应纳税合计

7480+10.95万+6万+6万 - 5万 = 186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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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1月份增值税政策(居民境外所得的计税及抵免)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2020春节笔记—1月份增值税政策(居民境外所得的计税及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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