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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2017-08-02 10:49:34 来源: 中公会计 浏览量: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察的就是对知识点掌握的熟练程度,因此,在基础阶段大家就要全面复习,把教材中的知识吃透,为方便考生复习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常见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练习。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 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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