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易混淆知识点解析
2018-07-30 11:35:19
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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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生现在已经在为2019年的初级会计考试做准备了,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备考,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易混淆知识点,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第一章 总论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2018年重大调整)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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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组织 |
营利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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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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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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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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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上,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国有独资公司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属于营利法人;(2)选项B:属于特别法人;(3)选项CD:属于非法人组织;(4)选项ABCD均可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 )。
A.北京大学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D:属于非营利法人;(2)选项B:属于特别法人;(3)选项C:属于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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