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

 

中公财经 > 初级会计职称 > 备考资料 > 经济法基础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源泉扣缴
2018-03-30 13:33:57 来源: 中公会计 浏览量:

新的一天又开始了,今天中公会计小编继续带领大家回顾《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源泉扣缴:

(1)情形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应纳税所得额

①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②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4)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交流群:2018初级会计交流14群 458923177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精选汇总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精选汇总

              
微信:中公会计                    微博:@中公会计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学习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可领取《新大纲院长笔记》+《100个重要会计分录》+《经济法重要法条》+《8节试听课》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
报名条件查询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扫码
加2021年初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备考手册并咨询报考条件及时间
(责任编辑: y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