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已经8月,虽然初级会计考试的时间一再延期,但是距离上战场也是越来越近了。大部分的小伙伴已经完成了教材的复习,开始了刷题检验学习成果。每到这个时候就深刻的体会到了“似曾相识”的感觉,尤其遇到初级会计经济法法条的时候更明显,大量的专业术语在脑海里翻滚,就是没有办法明确到底是哪一条,具体怎么表达。在这个时候整理对比的作用就凸显了,经过整理对比记忆后,我们不仅加深了理解,更大的作用体现在辨析和明确上,这样在做题的时候就可以少犯嘀咕。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一下初级经济法基础的常用法条,帮助大家辨析记忆,在做题的时候明确内容,减少做题的时间,提高考试效率和正确率。
总论
1. 我国法的形式
形式 | 制定机关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注意: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 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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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①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②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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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部门规章 | ①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②依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
政府规章 | 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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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 | 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2.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 法律行为 | |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 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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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 |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生老病死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 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类别/条件 | 年龄条件 | 辨认自己行为能力 | 性质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 | 无障碍 | 成年人 |
≥16周岁,劳动收入 | 无障碍 | 未成年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18周岁 | —— | 未成年人 |
≥18周岁 | 不能完全辨认 | 成年人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 | —— | 未成年人 |
≥18周岁 | 不能辨认 | 成年人 | |
8周岁~18周岁 | 不能辨认 | 未成年人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2.具体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存现 | 取现 | |
基本存款账户 | √ | √ | |
一般存款账户 | √ | × | |
专用存款账户 | 单位银行卡账户 | × | ×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 √ | × | |
期货交易保证金 | √ | × | |
信托基金 | √ | × | |
收入汇缴 | √ | × | |
业务支出 | × | √ | |
临时存款账户 | 验资 | √ | × |
其他 | √ | √ | |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 × | √ |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 √ |
3.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当事人 | 含义 | 各种票据基本当事人 | |
出票人 |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 银行汇票 | 银行 |
商业汇票 | 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 ||
银行本票 | 出票银行 | ||
支票 |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 ||
付款人 |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 商业承兑汇票 | 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
银行承兑汇票 | 承兑银行 | ||
本票 | 出票银行 | ||
支票 |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 ||
收款人 |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 —— |
4.背书效力
具体情形 | 背书的效力 |
背书人未签章 | 背书无效 |
未记载背书日期 | 背书有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附条件的背书 | 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部分背书 | 背书无效 |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 汇票不得转让 |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1.税法要素
纳税义务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也称为“课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是计税税额的“尺度”。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纳税环节是税法上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地点是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分类 | 标准 | 特殊情况 | 计税方法 |
小规模纳税人 | 年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 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况: 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个体经营者)。 ②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
简易征税 |
一般纳税人 |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购进扣税法 |
3.基本税率
应税服务 | 适用增值税率 | |
交通运输服务 | 9% | |
邮政服务 | ||
建筑服务 | ||
“不动产”租赁(车辆停放、过路费) | ||
销售不动产 |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
电信服务 | 基础电信服务 | 9% |
增值电信服务 | 6% | |
“有形动产”租赁 | 13% | |
其余税率都是6%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所得来源地确定原则
项目 | 内容 | 确定原则 |
日常业务 | 销售货物所得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提供劳务所得 | “劳务发生地” | |
利得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所在地 |
动产转让所得 |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
投资收益 | 股息、红利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被投资企业)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①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②负担、支付所得的机构、场所所在地; ③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
2.收入的类型
收入类别 | 具体内容 |
销售货物 |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收入 |
提供劳务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各项服务收入 |
转让财产 |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权益性 | 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 |
利息 |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 |
租金 | 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 |
特许权 |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接受赠与 | 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注意: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 |
其他收入 | ①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②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③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④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⑤债务重组收入; ⑥补贴收入; ⑦违约金收入; ⑧汇兑收益 |
3.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简单对比
分类/项目 | 子女教育 | 继续教育 | 大病医疗 | 住房贷款利息 | 住房租金 | 赡养老人 | |
条件 | 子女3岁至博士毕业 | ①学历教育 ②技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
年自负超过15 000元的医药费 | ①首套 ②公积金、商贷 |
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且租房住 | 60岁以上父母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 |
年限 | 学习期间 | ①学习期间 ②取得证书当年 |
每年 | 偿还 贷款期 |
租赁期间 | 老人在世 | |
方式 | 定额 | 定额 | 限额据实 | 定额 | 定额 | 定额 | |
标准 | 每个子女1 000元/月 | ①400元/月 ②3 600元/当年 |
80 000元/年 | 1 000元 | 每月: ①1 500元 ②1 100元 ③800元 |
2 000元/月 | |
享受对象 | 父母一方或各方50% | 本人 | 本人 | 贷款人或夫妻分摊 | 承租人(夫妻住一起扣一人,夫妻非同城分居分别扣) | 独生子女或多子女分摊 |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工时制&加班时间 | 支付标准 | |
标准工时制 | 日标准工时以外 |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 |
休息日 | ①能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 ②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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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休假日 |
即便安排补休,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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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①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②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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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
每一次的坚持,都会为未来增添点什么,哪怕看起来微不足道。以上就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法条。2020年初级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但是各位考生也千万不要因为距离考试还有一段时间而放松警惕,而对初级会计考试备考放松警惕。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信息,领取更多的备考资料,可以加入2020年初级会计备考交流群,与更多的小伙伴一起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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